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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绝对权力之下,不服从者皆为精神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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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主题: 绝对权力之下,不服从者皆为精神病   绝对权力之下,不服从者皆为精神病 Empty周五 五月 14, 2010 10:24 am

绝对权力之下,不服从者皆为精神病

作者: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




河南省漯河市村民徐林东因赴京***,被大刘乡政府抓回送进了精神病医院。6年多来,乡政府坚持每个月向医院缴纳1000多元费用,让徐林东与世隔绝。而无论是从病历的描述上,还是从记者的接触上看,徐林东都是一个正常人(据4月23日《中国青年报》报道)。

看来,这又是一宗“被精神病”的个案。徐林东的“被强制收治”完全经不起法治的考量。在徐林东一再声称自己不是“精神病人”、又无其他明显病症的情况下,医院理应先鉴定后收治。2003年10月,徐林东就被乡政府送进了医院。而直至一个月后的11月 21日,徐林东才被鉴定为“偏执性精神障碍”。这种先收治后鉴定,怎能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?

报道中提到认定徐林东为“精神病”的依据主要是:“思维、逻缉方面存在诡辩,主要是围绕宅基地官司进行诡辩,内容空洞,无发现有思维连贯性方面及思维活动形式方面障碍,在思维内容方面,存在有被害妄想,坚信自己败诉是乡政府、当地公安局、当地法院联合起来陷害他,说他打官司会一直打下去,因而无自知力。对打官司特别有信心,说只要一出院就会继续***、告状,也有能力继续告下去,无消极言行及冲动伤人行为。”

老实说,我完全没有看出“诡辩”、“***”、以及“对打官司特别有信心”跟“精神病”有什么必然的联系。这或许显得“偏执”,但未必有病。***和诉讼恰恰是对公权力还抱有希望的表现,是法治社会里值得认可并应鼓励的公民行为。如果言语“诡辩”、行事 “偏执”就要被送强制治疗,那么绝大多数律师都可以送进精神病院了。

就算徐林东有 “偏执性精神障碍”,需要送院治疗,在程序上,也应征求其监护人的同意。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必须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。而监护人的职责就是“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,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,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”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7条还明文规定了监护人的排序,即先配偶,再父母,再成年子女,再其他近亲属,然后才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,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。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,才能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也就是说,乡政府根本无权将徐林东送治。医院某负责人面对徐林东的近亲属称,“家属没这个权利把他接走。”“只有乡政府才有这个权力。”如此“权力观”,既不在理,更不合法,而是严重的违法。对非精神病人的违法强制救治,并且拒绝和阻止当事人离院,已然涉嫌“非法拘禁”。

依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: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然而在多起“被精神病”事件之后,无一人被问责。正如《南方周末》最近所调查的那样,“那些拆出人命的地方,责任官员果果个个还在”。对“钉子户”的暴力拆迁也罢,对***人的暴力截访或“被精神病”也罢,都被放置在地方经济发展或地方维稳的框架之下。发展是为了以政绩谋官帽,截访是为了以平安保官帽,本质都是为了维护官职的稳定与升迁。有了这个“正确”目的,手段的不正确也就可以不顾了。下属办事,上级问责。但下属是为上级办事,虽手段不当,上级又怎能对这样的下属问责?在绝对的权力面前,任何不驯服的人都是“精神病”,任何维护绝对权力的行为都不可究责。如果这个怪圈不被破除,“被精神病”还将继续蔓延。在基层民主、制度正义还无法期待之前,也只有舆论的聚合才能惊动更高层级的权力,查处这种种基层乱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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